首先,有没有创造性两说,发明人对创造性的把握普遍要弱于审查员的。
其次,一通后驳回太正常了,只要符合驳回时机就可以驳回。
再次,就算是有创造性且不符合驳回时机驳回了,只要复审撤驳的文本与驳回所针对的文本进行了实质性修改,就不会定性实审审查员质量问题。
结合你之前的提问,这案件还经历了前置审查员呢,这两个环节都坚持驳回,题主是不是应当先反省自己的创造性高度是不是有问题?答复审查意见和修改方式是不是有…。